問題詳情

依據民國九十八年新修正之「特殊教育法」,以下關於特 殊教育學校之設立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A) 每校得設置多個校區
(B) 應以小班 小校為原則
(C)、校內班級採融合班形式進行
(D) 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0588
統計:A(41),B(6),C(336),D(7),E(0)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 ="? 1F說的跟這題的關係是...

April Apple】評論

我要貼的是上一題,怎麼弄錯了?  = ="

Chen Rose】評論

第 25 條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得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特殊教育班之設立,應力求普及,符合社區化之精神。啟聰學校以招收聽覺障礙學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覺障礙學生為主。特殊教育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及停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