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 Wun Jyun】評論
形式要件: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花 × 花】評論
《戶籍法》第33條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