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若語】評論
係「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救濟程序之一,依該法第77條及第78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經向該服務機關提出申訴後,如不服該機關之申訴函復,得於收到申訴復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備具書面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再申訴,以求救濟並保障自身權益。再申訴事件經決定者,不得再請求任何救濟。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8條 (再申訴)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