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ob Yang】評論
教師法第十七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所以(A)(B)(C)(D)全部都是教師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其中以(C)和"積極參與教學評鑑"最有關聯
【Jia Ying】評論
想太多選到B....嗚嗚嗚~
【Yichen Huang】評論
所以(A)(B)(C)(D)全部都是教師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其中以(C)和"積極參與教學評鑑"最有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