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地方制度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為具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
(A)花蓮市主農里
(B)臺東縣達仁鄉南田村
(C)桃園市復興區
(D)基隆市仁愛區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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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小珊】評論

目前共有新北市烏來區

艾蓮】評論

地方制度法§ 2 :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大法官釋憲§ 467 : 強調公法人必須具備獨立的法律地位、公權力、經費自主、財產自主等特性,並且其組織、職權、責任等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監督,以確保其正確行使職權,達到公共利益的目的。-----------------------花蓮市主農里 (X)根據台灣地方制度法,里是地方公共事務的下轄行政區,通常是由地方政府所設置,並不具備獨立的法律地位及公權力,其財政來源也來自於政府的預算分配,財產和權利義務也皆來自地方政府,不具備公法人地位。 臺東縣達仁鄉南田村 (X)根據台灣地方制度法,村為鄉鎮市區的下轄行政區,通常是由地方政府所設置,並不具備獨立的法律地位及公權力,其財政來源也來自於政府的預算分配,財產和權利義務也皆來自地方政府,不具備公法人地位。 桃園市復興區 (O)區是行政區劃類型之一,為直轄市與市(前身省轄市)下轄行政區。其層級與縣下轄的鄉、鎮及縣轄市相同,但並不具地方自治團體身分地方制度法§ 83-2 :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復興區(泰雅語:Pyasan),舊稱「角板山」,前身「復興鄉」,位於臺灣桃園市東南端,其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為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 基隆市仁愛區 (X)區是行政區劃類型之一,為直轄市與市(前身省轄市)下轄行政區。其層級與縣下轄的鄉、鎮及縣轄市相同,但並不具地方自治團體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