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550 號意旨,為何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得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一事,不違反憲法對地方自治之保障?
(A)未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且地方對於全民健康保險事項負有協力義務
(B)已給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
(C)國家已經制定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特別法,故得排除地方制度法之適用
(D)中央與地方辦理事項之財政責任分配,憲法未明確規定,故中央有優先立法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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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550 號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 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 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 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關於中 央與地方辦理事項之財政責任分配,憲法並無明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 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雖規定,各級政府支出之劃分,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 ,歸中央負擔,固非專指執行事項之行政經費而言,惟法律於符合上開條 件下,尚非不得為特別之規定,就此而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即 屬此種特別規定。至全民健康保險法該條所定之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 之比例屬於立法裁量事項,除顯有不當者外,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