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幾日前通知委任人,且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A) 10 日
(B) 15 日
(C) 20 日
(D) 30 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125
統計:A(141),B(9),C(1),D(5),E(0)

用户評論

悅悅】評論

記帳士法第15條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記帳士法第31條 :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記帳士法第12條 :經登錄之記帳士,因停業、復業或原登錄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原登錄之機關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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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15條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記帳士法第31條 :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記帳士法第12條 :經登錄之記帳士,因停業、復業或原登錄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原登錄之機關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