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ei Yu Cheng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四、辦理原則: (三)全園參與人數達十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十人,且幼兒家庭確有需求者,應酌降收費開班。
【用戶】Sammy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名 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23條 課後照顧班、中心之執行秘書、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或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 教保員。二、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不包括保母人員。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