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helps Li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1.無行為能力人2.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3.有法定傳染病者4.身心有嚴重缺陷者5.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用戶】錢姿螢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社會局局長張乃千呼籲,家長對子女要善盡保護、教養之責任,千萬不可讓6歲以下兒童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違反規定的父母親或照顧者,可依同法第99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所謂「不適當的照顧者」包括「無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有法定傳染病者」、「身心有嚴重缺陷者」、「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等,即使孩子超過6歲,為確保孩子的安全,避免發生墜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