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han Chang C】評論
一、主動式監察(一)衛星公司對於每一通衛星通訊,均可將其內容以及通聯資料導入地面站,妥過地點網路傳輸至相關執法單位,在我國係透過一類電信衛星通訊代理商,提供執法單位執行通訊監察,可監察的項目包含語音、簡訊、GPS地理位置等。二、被動式監察(一)衛星通訊公司為外國公司,不一定同意提供我國執行通訊監察,縱使願意配合,也有監察區域之限制。但如果該衛星通訊公司在我國有地面站,因我國具備管轄權,則可監察導入我國地面站之封包,惟大部分衛星通訊公司並未在我國設地面站,因此衛星通訊監察除了由衛星通訊公司提供外,有必要採取被動式監察方式,也就是直接攔截衛星通訊電磁波,再予破密解譯之方法來實行通訊監察。出自刑事雙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