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得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用地,其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有關適用特別稅率之申請為何?
(A)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B)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
(C)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六十日前提出申請
(D)以後免再申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9439
統計:A(4),B(32),C(5),D(62),E(0)

用户評論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稅法第41條Ⅰ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 (期) 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Ⅱ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