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即未牴觸憲法對何種自由之保障?

(A) 講學自由  
(B) 人身自由  
(C) 平等權  
(D) 不表意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4108
統計:A(66),B(743),C(262),D(308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合憲解釋、團體名稱之選定、刑法第305條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張峻瑋】評論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