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何者情形時,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A)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B)有管轄權之法院因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C)因管轄權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D)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4057
統計:A(218),B(1494),C(213),D(2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刑訴-管轄

用户評論

【用戶】Yu Chi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十條(移轉管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6條 (牽連管轄)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7條 (相牽連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用戶】cydn1218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指定管轄:不想管 沒有管 不知道移轉管轄:不能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