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力嘉】評論
(D)幫更正第 23 條 在國內運輸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向食品藥物局申請核發憑照,始得為之。但持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為辦理該藥品銷燬作業而運輸者,不在此限。第 42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但違反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或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海關查獲違反本條例有關輸入、輸出規定案件,除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外,並通知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麒麟selegiline】評論
D應改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calvin13】評論
B的錯誤在於未申請展延之藥品(包括管制藥品),視為偽藥,因為未經許可而繼續製造販售,並非禁藥喔請注意!藥事法第八十二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罪)節錄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第 83 條 節錄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黃駿奕】評論
補充一下B選項應該為管制藥品登記證 並無管制藥品許可證
【啊啊】評論
B 管制藥品登記證C 衛生福利部
【seaturtle】評論
第 16 條 前項機構或業者,應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准登記,取得管制藥品登記證。第 36 條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獸醫師及獸醫佐違反本條例規定受罰鍰處分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自處分之日起,停止其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六個月至二年。第 39 條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而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42 條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總而言之,未申領管制藥品登記證而調劑管制藥品者的罰鍰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處罰。停止處方、使用或調劑權則由中央處罰。所以(C)應該更正為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小想法,有疏漏請指教~
【小蝦】評論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36條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獸醫師及獸醫佐違反本條例規定受罰鍰處分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自處分之日起,停止其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六個月至二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經起訴者,自起訴之日起,暫停其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其經無罪判決確定者,得申請恢復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42條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但違反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或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第7條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非領有食品藥物署核發之管制藥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