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VIE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298 條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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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298 條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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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298 條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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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298 條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用戶】Yi Zou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296條(證明文件之交付與必要情形之告知)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第297條(債權讓與之通知)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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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298 條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用戶】Yi Zou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296條(證明文件之交付與必要情形之告知)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第297條(債權讓與之通知)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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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298 條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