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A) 有關法官迴避制度之重要內涵不得由法律授權之命令規定大法官解釋761號法官迴避制度旨在維護司法公正性,與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具有重要關聯,其制度重要內涵應由法律加以規定。 (B) 各種時效制度,亦得委由法律定之 大法官解釋723號C法律授權發布的命令與母法有同一效力,牴觸母法的問題是衡量前揭諸項因素,應認系爭細則有關六個月期間為執行母法及相關法律所必要,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之限度,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大法官解釋606號(D) 執行法律之技術性、細節性次要事項及對人民影響輕微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規範大法官解釋7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