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ce Lin】評論
新法: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制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 六歲以下達21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25分貝以上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林雅靜】評論
聽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導致對聲音之聽取或辨識有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一、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聽閾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者。二、無法接受前款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時,以他覺性聽力檢查方式測定後 認定者。
【ヽ• w •ノ】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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