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於民國 104 年 5 月 1 日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一間房屋賣給乙,買賣價金新臺幣二千萬元。雙方約定,於同年 6 月 1 日交屋時,乙應支付買賣價金八百萬元;於同年 9 月 1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乙應支付買賣價金一千二百萬元。假設該屋於同年 7 月 1 日,因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滅失。甲主張房屋已經交付,故請求乙交付餘款一千二百萬元。乙主張甲尚未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乙,甲仍是房屋之所有權人,應由甲承擔房屋滅失之損失,故請求甲返還已經交付之八百萬元。請附理由說明何人之主張為有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692
統計:A(91),B(235),C(10825),D(1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結婚撤銷的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