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B,C,D
統計:A:297,B:346,C:271,D:290,E:87
難度:非常困難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X(E)X皆X作為公法權利→憲法第152 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及第160 條第1 項,皆尚難認屬公法權利。→白話說:有工作能力不去找工作,怪國家沒給好工作機會,不能主張『公法權利(請求國家(法院)之保障)』 視為公法權利:所謂「公法權利」是指人民由公法的法規獲得權利,而可類似私法權利一樣,享受該權利,且在受到侵犯時,得請求國家(法院)之保障,在無法律實踐這些亦可列入所謂的「社會基本權利」前,本於「依法行政」的行政權與「依法審判」的司法權,並無法肯定人民的請求權。例如憲法第152 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及第160 條第1 項,皆尚難認屬公法權利。 下列有關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之「基本國策」效力 之敘述,何者正確(A)可視為憲法委託 (B)可作為方針條款(C)可作為釋憲依據 (D)視為制度性保障所謂基本國策,係「憲法對國家之政策性指示,而國家依其能力負有義務去實踐此一具有拘束性之指示者」,其效力可依規範性質之不同分為四類,即:1. 作為釋憲依據;2.作為人民公法請求權基礎;3.作為課與立法義務之基礎(憲法委託);4.作為方針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