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vin】評論
法規名稱: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 (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修正)三、驗證程序如下:(一)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時,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其內容包括雙方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終止聘僱關係事由,且需以中文及第二類外國人母國文字作成(參考樣例如附件一)。經雇主及第二類外國人簽名或蓋章始生效力。(二)通知書應於第二類外國人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日十四日前,連同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送達第二類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驗證手續。(三)當地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知書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