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歐陽無敵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法律: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需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省縣自治通則。命令: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命令包含授權命令及職權命令,授權命令又分為法規命令與非法規命令,一般稱為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職權命令者,於條文第一條明定訂定宗旨,授權命令之法規命令,則於條文第一條明示訂定依據。本校為公共團體,除經特別授權,並非訂定法規命令之主體機關,所訂定者除少數法律授權者外,多屬職權命令或非法規命令之授權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