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 Jia Hsieh】評論
第二十條之一(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王琪唯】評論
所以 這個成年 是說 民法20歲成年嗎?這樣說來 是不是原則上 大三以上 才沒有所謂的法定代理人?
【AILIMI】評論
只有我覺得D選項很像是叫學生跟他家長申訴嗎不是該改成 "由"學生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訴嗎
【Xin Ting Lin】評論
由學生的法定代理人就好啦多個引號很不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