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我國目前對教育經費的法律保障內容是?
(A)並無任何法令保障條文
(B)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帄均值之 22.5%
(C)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 15%,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 35%
(D)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國民生產毛額(GNP)的6%。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8132
統計:A(11),B(675),C(133),D(66),E(0)

用户評論

【用戶】Peggyrabbit T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選項B應該更正為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才會是正確的!!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改法規資料來源: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showmaster02.jsp?LawID=A040080080002200-20111228

【用戶】Shirleen W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102.12.11)第3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用戶】Yuping Li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名  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第 3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

【用戶】努力再努力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