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照最高法院處務規程之規定,有關民刑事庭書記科之職掌,下列何者錯誤?
(A)關於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B)關於評議案由之登記事項
(C)關於訴訟案件之登記事項
(D)關於訴訟案件之分配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0303
統計:A(46),B(47),C(24),D(47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9條民刑事庭書記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民事或刑事科送交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關於訴訟案件之登記事項。 三、關於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四、關於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 五、關於分案後案件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 七、關於評議案由之登記事項。 八、關於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及其底卷之編訂事項。 九、關於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言詞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之製作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科辦理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簡察官】評論

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