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2條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 (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 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iammiemie】評論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第三條 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看完整詳解
【snoopy75smb】評論
(A)審判長(X)(B)庭長(X)(C)院長(O)(D)書記官(X)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