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象】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 (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發布)第 四 條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經鑑輔會就前條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供綜合評估後,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每安置身障學生一人,減少該班級人數一人至三人。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溫】評論
在另一邊看到的,所以是教育部??第二十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Lan】評論
個人淺見上面看到第27條 是【特殊教育法】
【Fan】評論
題意:酌減人數。
【1】評論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