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四】評論
第466條之4(逕向第3審提起飛躍上訴)*立法理由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相關法規】§477-2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66-4條 (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Yan Gachi】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