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下列何單位未設置佐理員?
(A)民事庭
(B)公證處
(C)提存所
(D)登記處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0952
統計:A(518),B(18),C(27),D(25),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5條 (庭長)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二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阿四】評論

第19條(公證處)  地方法院設公證處;置公證人及佐理員;公證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證人。公證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公證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第20條(提存所)  地方法院設提存所,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前項薦任佐理員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第21條(登記處)  地方法院設登記處,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前項薦任佐理員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