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行政訴訟法100 年12 月26 日修正施行後,交通裁決事件應以下列何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A)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B)最高行政法院
(C)高等行政法院
(D)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7143
統計:A(92),B(1),C(10),D(276),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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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237-1條 (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及合併提起非交通裁決事件之處置)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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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