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下列何者非屬法官助理之辦理事務範圍?
(A)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
(B)進行調解程序
(C)法律問題之分析
(D)資料之蒐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7381
統計:A(86),B(455),C(5),D(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與司事官之職務內容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4條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二、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 三、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四、協助法官辦理非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五、協助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 六、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 七、其他交辦事項。立法總說明   新舊條文對照表

阿四】評論

第12條(地方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  地方法院置法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試署法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候補法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實任法官繼續服務十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繼續服務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前項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員額,不得逾地方法院實任法官總額三分之一。   第二項晉敘法官之資格、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審查程序及限制不得申請晉敘情形等事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因應地方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候補法官至地方法院辦事,承法官之...

snoopy75smb】評論

(A)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X;屬法官助理事務)(B)進行調解程序(O;非屬法官助理事務)(C)法律問題之分析(X;屬法官助理事務)(D)資料之蒐集(X;屬法官助理事務)法院組織法 第 12 條 (地方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地方法院置法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試署法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候補法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實任法官繼續服務十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繼續服務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前項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員額,不得逾地方法院實任法官總額三分之一。第二項晉敘法官之資格、審查委員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