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某甲之竊盜案,依某地方法院之事務分配規則,原應分配給乙法官審判,因該地方法院院長認為丙法官對於竊盜案件有深入了解,乃自行要求乙法官將該案件簽出移轉給丙法官審判。此情形係違反下列何原則?
(A)武器平等原則
(B)合法聽審原則
(C)法定法官原則
(D)程序選擇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2852
統計:A(3),B(5),C(508),D(24),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79條 (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之預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相關法條

阿四】評論

武器平等原則意指雙方之攻擊與防禦,是站在平等的立場上進行,主要是指訴訟之進行,雙方當事人之地位是否平等。我國刑事訴訟法已朝「當事人進行主義」修正,公訴人檢察官並非高高在上,而是與被告(及其律師)在法庭.....看完整詳解

You Tsai Chen】評論

請問c和d的原則意思是?

kung】評論

八十一: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    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院長不是可以徵詢變更?這題到底在考什麼,有沒有條文依據呢?

Yan Gachi】評論

法定法官原則法定法官原則係人民依法請求法官審判時,該法官應依一般、抽象之法律選出,而非由他人指定或是以命令選任之。(即事務分配)法定法官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