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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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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110條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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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111條 (二審終結)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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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總統副總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一審採獨任制,二審以上採合議制審理,以三審終結 (B)一審採獨任制,二審採合議制審理,以二審終結 (C)採合議制審理,以二審終結 (D)採合議制審理,以三審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