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Pj】評論
立法院於104年5月1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第九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
【我是小安】評論
【休 降 記】 - 政務人員不適用2年不得晉/陞/調 【撤 休 降】
【derek801204】評論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 (1)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2)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 (3)對政務官得施以減俸處分 (4)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