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y Tw】評論
第 57 條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林心樺】評論
每次都錯這題氣死了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法源中的判例是由下列哪一個機關所作成的?(A)大法官(B)檢察署(C)最高法院 (D)警察局修改成為法源中的判例是由下列哪一個機關所作成的?(A)大法官(B)檢察署(C)最高法院(D)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