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櫻櫻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四百八十二條(僱傭之定義)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第四百九十條(承攬之定義)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用戶】Foco
【年級】
【評論內容】第六百六十七條 (合夥之意義及合夥人之出資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第五百二十八條(委任之定義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