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公務人員考績法未明定合理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此立法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3號解釋認為違反下列何種憲法保障之權利?
(A)平等權
(B)自由權
(C)財產權
(D)服公職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3223
統計:A(378),B(82),C(186),D(407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司法院解釋第498號、憲法筆記、大法官任期及職權

用户評論

Amy Chien】評論

釋字第 583 號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旨在保障人民得依法擔任一定職務從事公務,國家自應建立相關制度予以規範。國家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應予懲罰,惟為避免對涉有違失之公務員應否予以懲戒,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懲戒權於經過相當期間不行使者,即不應再予追究,以維護公務員權益及法秩序之安定。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免議之議決,即本此意旨而制定。公務人員經其服務機關依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