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迪警佐】評論
第 46 條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之違反本法案件後,除須審問或調查者外,應迅速制作裁定書。前項裁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二、主文。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四、適用之法條。五、裁定機關及年、月、日。六、不服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 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岩田光夫】評論
PS.社維法55條: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聲明異議&抗告 皆要經過由原裁處的單位來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