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6 條第 2 項之規定,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關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裁處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向原裁處之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聲明異議救濟之
(B)得向原裁處之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準抗告救濟之
(C)得經原裁處之地方法院簡易庭向同法院之普通庭提起抗告救濟之
(D)得經原裁處之地方法院簡易庭向直接上級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救濟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8547
統計:A(42),B(22),C(473),D(48),E(0)

用户評論

胡迪警佐】評論

第 46 條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之違反本法案件後,除須審問或調查者外,應迅速制作裁定書。前項裁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二、主文。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四、適用之法條。五、裁定機關及年、月、日。六、不服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  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岩田光夫】評論

PS.社維法55條: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聲明異議&抗告 皆要經過由原裁處的單位來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