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見解,下列何種事項不屬於大學自治保障之內涵?
(A)大學內部組織自主權
(B)大學課程規劃及訂定權
(C)大學校長任用資格訂定權
(D)學生品行考核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5275
統計:A(168),B(52),C(4104),D(41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講學自由係屬制度性保障 教育部定大學共同必修科目違憲、總統副總統彈劾制度、釋字第 563 號

用户評論

【用戶】Amy Chi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626 號解釋理由書摘要大學自治為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其自治事項範圍除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外(本院釋字第三八0號、第四五0號及第五六三號解釋參照),亦包括入學資格在內,俾大學得藉以篩選學生,維繫學校品質,提升競爭力,並發展特色,實現教育理念。大學對於入學資格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相關入學資格條件,不生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 

【用戶】Zoey Hs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J563 憲法第十一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應以法律為之,惟仍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是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之單位,致侵害大學之內部組織自主權;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均應受適度之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八○號及第四五○號解釋)。碩士學位之頒授依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學位授予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於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

【用戶】§罪_月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我明明選C...為何選項自動變了~~

【用戶】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管爺被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