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法院民事裁判之司法行為,於法律規定之適用上,不得為下列何項行為?
(A)類推適用
(B)法律續造
(C)擬制
(D)目的性限縮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9893
統計:A(38),B(116),C(258),D(54),E(0)

用户評論

Zhli Lin】評論

26. 有關「法律之擬制」的用語,常使用:視為、視同或以..論。27. 法院民事裁判之司法行為,於法律規定之適用上,得為類推適用或目的性限縮,但不得為:擬制。

maygan.yang】評論

這題考的是法律適用與證據輔助的差別證據輔助--推定、擬制

翁玄志】評論

例如我今天開車撞到人,你法官沒有資格直接視為我是故意的啦~~~一定要法律明文規定開車撞到人一律事故意的~~~

(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評論

題眼 : 【適用】(A)(B)(D)適用法律若有漏洞:小法官對於法律條文已經無法從字面上【解釋(註1)】可補充的方法,有類推適用(公開漏洞、積極性的漏規範)、目的性限縮(隱藏漏洞、消極性的未限制)、法律續造(立法者未立法、法官造法)(C)為了確定事實的立法技術:是一種法律條文的用字方式,有推定(推論、可反證);擬制(視為、不可反證)註(1):這邊的解釋是指法律條文解釋方法,譬如文理解釋(文義解釋)、論理解釋(擴張解釋、限制解釋、反面解釋等等)例如,限制解釋與目的性限縮之不同,就在於限制解釋可以由條文本身字義加以限制;而目的性限縮屬於為了達成目的必須【排除適用】之例證,依不同事項需不同方法處理之【平等原則】審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