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之職權?
(A)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理
(B)公務人員之懲戒
(C)憲法之解釋
(D)法官之糾舉。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6
統計:A(45),B(49),C(10),D(896),E(0)

用户評論

Yuna Cai】評論

憲法

謹蓮(上榜了)】評論

(D)法官的糾舉是監察院的職權。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本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另憲法第97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此外監察法第6條、第19條亦分別對彃劾及糾舉權之行使定有明文;審計權依審計法第3條、第4條之規定,分別由本院審計部及其所屬各地審計處(室)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