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模具製造商甲以價金 100 萬(新臺幣)出賣 A 型號模具一批給乙,雙方在買賣契約中約定:「買受人應於 105 年 1 月 1 日清償給付貨款 100 萬,逾期清償者,每日處以按給付價金之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乙遲遲不清償價款。甲則在 107 年4 月 2 日訴請乙給付價金與違約金,乙卻以甲之價金與違約金給付請求權均罹於時效為抗辯,而拒絕給付。試問乙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09486
統計:A(669),B(385),C(186),D(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服再議後之交付審判、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第107條(羈押之撤銷)

用户評論

【用戶】申益隆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這題答案可能有問題,題中甲是連續犯(依釋152標準),在95.7.1修訂的刑法已廢除,改採一罪一罰.所以本題甲分地犯罪已不再屬同一案件,沒有人能連續在台北犯完罪後能在緊密時間繼續在新竹犯罪(除非他會瞬間移動).因此本題甲只能算牽連犯,若沒有合併於同一法院審理,仍應分開受理為宜.基於上述理由,小弟建議答案修正為(B)

【用戶】Lin_400AndMe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同意12F,應為相牽連案件(一人犯數罪),甲復在新竹市行竊。至於選項B,只要不是不受理判決應該就是受理判決了吧(我沒找到定義,自己猜測),照這個邏輯,無罪判決也是受理判決,所以B絕對錯(因為受理判決包含無罪判決,題目上寫是有罪的)。

【用戶】YIR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覺得樓上不必再執著於答案XD  畢竟是考過去已修法刪除的部分只要了解到現行法若此案無合併管轄~~則新竹地院是必須要受理的就好

【用戶】幼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判決經確定後 後訴法院應做免訴答案是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