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益隆】評論
這題答案可能有問題,題中甲是連續犯(依釋152標準),在95.7.1修訂的刑法已廢除,改採一罪一罰.所以本題甲分地犯罪已不再屬同一案件,沒有人能連續在台北犯完罪後能在緊密時間繼續在新竹犯罪(除非他會瞬間移動).因此本題甲只能算牽連犯,若沒有合併於同一法院審理,仍應分開受理為宜.基於上述理由,小弟建議答案修正為(B)
【Lin_400AndMe】評論
同意12F,應為相牽連案件(一人犯數罪),甲復在新竹市行竊。至於選項B,只要不是不受理判決應該就是受理判決了吧(我沒找到定義,自己猜測),照這個邏輯,無罪判決也是受理判決,所以B絕對錯(因為受理判決包含無罪判決,題目上寫是有罪的)。
【YIRU】評論
覺得樓上不必再執著於答案XD 畢竟是考過去已修法刪除的部分只要了解到現行法若此案無合併管轄~~則新竹地院是必須要受理的就好
【幼幼】評論
判決經確定後 後訴法院應做免訴答案是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