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娃娃醬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109條本文: 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 被告釋放。 第259條第1項: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 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第316條本文: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 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 第108條第2項及第7項: a.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 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b.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 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用戶】Cat La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撤銷羈押§109→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259I→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316→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108II→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108VII→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