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所謂之〔住戶〕? 
(A)區分所有權人 
(B)房屋承租人 
(C)管理服務人 
(D)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 (90年第一次不動產經紀人特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1893
統計:A(19),B(13),C(337),D(1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經紀、經ㄐㄧˋ、經紀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    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    有之標的者。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    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