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憲法本文第19條及第20條分別定有人民之「納稅」及「服兵役」之義務。試問依該2條條文規定,「納稅」及「服兵役」義務之具體內容、程序等問題應由:
(A)法院依個案審判決定
(B)總統自行決定
(C)憲法其他條文規定
(D)法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20858
統計:A(14),B(6),C(323),D(399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517號

用户評論

Wendy Chiu】評論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兵役制度及其相關之兵員召集、徵集如何實施,憲法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應召集之事項及其違背義務之制裁手段,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

Zoey Hsu】評論

J490

Evan Huang】評論

釋字第 490 號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