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依教育基本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是教育權之主體?
(A)學生;
(B)教師;
(C)學校;
(D)人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3991
統計:A(1233),B(40),C(24),D(7586),E(0)

用户評論

【用戶】Joy :) 考上國小英語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教育基本法第2條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用戶】張信河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1

【用戶】劉小夫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漏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