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有關「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B)學校法人申辦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於學年度開始兩年前,向主管機關提出實驗教育計畫
(C)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時,應由學校輔導其轉學
(D)各主管機關應設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並置審議會委員九至二十五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12859
統計:A(102),B(1017),C(563),D(30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3

用户評論

paikeacaro】評論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一章(A)第一條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B)第七條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之計畫主持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C)第六條為保障學生之權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校園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一、實驗教育之實施應事前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

我可以!】評論

第 五 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監督及政策與資源協調等相關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定期召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辦理。  前項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五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Ennis Jang】評論

b-一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