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事宜,應由誰負責訂定?
(A)教育部
(B)各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C)學校
(D)家長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3201
統計:A(49),B(309),C(295),D(0),E(0)

用户評論

Chih-Wei Wu】評論

教師法第17條 輔導或管教學生之辦法  由各校校務會議決定國民教育法第 20-1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學生評量等辦法是:教育部訂定。

Van Dine】評論

第 20-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