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慈】評論
2.根據民國86年所公佈的特殊教育法,除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的 (A)家長代表 (B)特推會委員 (C)家長會委員 (D)申訴委員
【張完如】評論
舊法規第二十六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何宗祐】評論
現在都是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了,所以根本沒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