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非公開發行股票且非閉鎖性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發行下列那一種特別股?
(A)每股10表決權之特別股
(B)對於公司「董事選舉之結果」具否決權之特別股
(C)發行滿2年後,1股特別股得轉換為10股普通股之特別股
(D)無表決權,但具優先分派當年度得分派股息之特別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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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王辰方】評論

經濟部108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702430970...

蔡mita】評論

△具否決權特別股行使否決權之範圍及時間 一、按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4款及第3項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發行「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並應於章程中載明,先為敘明。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股東,於行使否決權時,應以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為限;依法屬於董事會決議之事項,例如: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則不得行使否決權。又特別股股東對於「董事選舉之結果」,亦不得行使否決權,以維持公司之正常運作。 二、特別股股東針對特定事項行使否決權時,應於討論該事項之股東會中行使,以避免法律關係懸而未決。縱使特別股發行條件另有約定「得於股東會後行使」,亦宜限於該次股東會後合理期間內行使,以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具體個案如有爭執,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 (經濟部108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70243097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