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發發】評論
想看看大家對D的改法結果幾乎都被鎖了......●清老師百分百的見解:A 民法第148條,對債權和債務履行的原則,最早被主張援用至公法B 行程法第131條I,人民對機關請求權時效是10年C 一樣行程法131條I,因10年不行使而消滅,故有時效消滅原則之適用D 行政執行法第11條: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故應由主管機關函請行政執行署執行,而非由權利人函請。
【一定考上】評論
只有金錢給付義務才要移送行政執行分暑阿 d當然不是
【daphne830721】評論
(C)行程法第131條第2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權利消滅主義)